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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应当符合的条件 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

本报记者 邢萌

7月18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表示,上交所上市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的,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有效期满,但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规定向上交所提交GDR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GDR发行上市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规定向上交所提交GDR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

本次《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应当符合的条件。上交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除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已在上交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二是明确GDR对应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安排。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要求,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上市公司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相关审核程序、机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三是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应当在境外有权机构作出审核结果、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GDR在境外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中止或者终止GDR境外发行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编辑 张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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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19来源:机器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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